东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22   浏览次数:2088



一、适用范围

学校各二级单位采购用于科研(含与科研相关的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包括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配套软件、附件、实验耗材、实验家具等。

  1. 具体内容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再执行集中采购,按学校制定的相关办法采购。

2、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3、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时一并进行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无需再单独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需变更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报批,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三、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二级单位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学校采购各环节的内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有序组织采购活动。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加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渠道,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相关信息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及相关单位监督, 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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