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配置及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
发布时间:2017-10-23 浏览次数:2007 |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办公用房标准”)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等,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办公用房由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组成,具体内容见表1。 表1.办公用房组成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人事处提供的被核算部门的人员编制数、组织部确定的行政级别,按表2计算办公用房定额。 表2.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第五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为个体指标,不同行政级别人员同在一间办公室的,“个人使用面积”按如下公式计算: 第六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为总体指标,按照“办公用房标准”第十二条,根据(1100-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编制总数)/100确定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 第七条 用房使用面积为总体指标,按照“办公用房标准”第十三条,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计算。 第八条 对于面向全校师生的服务用房,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于超过用房定额的办公室,由所在部门采用调换、合用等方式进行调整,确保每位管理人员的“个人使用面积”不超过表2所列标准。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员在不同部门(含学院、业务部门、群众团体等二级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不包括与教师、学生共用的工作室);当工作发生调动时,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部门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员在主要工作校区以外的其他校区不得再行设置专门的、独立的办公用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仅可设置部门公用的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 政机关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所在部门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十三条 院(含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门、群众团体等二级单位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