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30   浏览次数:2047

 一、总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任务。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加强科学管理,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与鼓励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二、实 验 室 队 伍

第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院〔系〕聘任,报学校备案;国家、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人数、研究生人数、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数量确定,各类人员的结构要合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 验 教 学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求实创新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根据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要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积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设备,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实验室开放,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

 第十五条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众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若有创新改革之实验,实施前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才能进行。

四、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七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

实验室除完成本部门科研任务外,要积极为本校有关的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实验室要研究和开发一些基本实验装置,如各种类型的试验台和专用设备等,这些基本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五、实验室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应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系〕审批。

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开放实验室、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

要设置一些校、院〔系〕一级的试验中心,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系〕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东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东华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东华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华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华大学低值品管理办法》执行。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实现实验室之间的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定期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于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