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仪器设备借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30   浏览次数:1843

    一、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役设备的作用,减少同类设备的重复购置,提倡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

二、各实验室互相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办妥借用手续。出借设备的首要条件是不影响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用手续分实验室内、院内、校内、校外四种类型。

四、借用仪器设备都必须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人必须是在册在编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借。室内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做好登记,院内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校内借用仪器设备,除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外,还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五、仪器设备一般不对校外借用。特殊情况,经有学院的书面申请和与外单位的书面借用协议(实行有偿租用的应在协议中写明),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与学院商定后办理借用手续。借出校外的设备必须有具体的当事人和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并注明借用时间,按时归还。

六、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时归还,归还时必须保证完好无损,技术指标正常。设备的责任保管人要加强对借用设备的验收,如有遗失则照价赔偿,如损坏则必须修复,隐瞒不报者,责任自负。

七、单价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教学、科研合作等工作需要,则必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搬迁方案、归还日期、使用责任等事项,经院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并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八、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带回家使用,必须经课题组长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由借用人到所在部门设备管理员处办妥借用手续,并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带回家使用。

九、为加强学校设备的管理,严肃学校制度,凡未经资产管理处核准同意,擅自将设备借出校外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