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次数:2178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2017年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华大学

2017年11月10日



东华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东华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安全,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东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公用房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屋必须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方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三条  房屋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房屋在出租出借前,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房屋出租采取公开招租形式,租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公开招租的底价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单位按市场行情评估确定。

第七条  公开招租的程序:

1、资产管理处将出租房屋的信息、公开招租的要求等相关材料送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按规定天数发布公开招租公告。

3、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招标代理单位根据投标方的价格、信用度、经济实力、经营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评标(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权)。

4、评标确定承租方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按规定天数公示公开招租结果。

5、公开招租有效投标方不满3家时,需重新进行招租。若此类情况连续发生两次,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资产管理处与最后一次参与投标的有效投标方进行谈判并确定承租方。特殊情况,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采取其他形式确定承租方。

6、公开招租结果公示期满后,由资产管理处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若需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免租金装修期限(承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为15天,100300平方米的为30天,3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免租金装修期增加5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第八条  房屋的租金收入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日常管理包括租金收缴、水电费收缴、停车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租金收缴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向承租方发出《房屋租金付款通知书》,租金必须直接汇款至东华大学账户,由资产管理处联系财务处开具发票交承租方。

第十一条  水电费收缴由基建后勤处负责。承租方用电应使用基建后勤处安装的预付费装置,先付费后使用。对于用水量较大的承租方,单独设立水表并收取水费。水电费必须直接汇款至东华大学账户,由基建后勤处联系财务处开具相应票据交承租方。

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三条  承租方的房屋装修方案报基建后勤处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房屋装修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房屋公共部位(主要指房屋的楼梯间、通道、电梯等)的保洁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与承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负责进行日常治安巡查,并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退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章 报备报批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学校审议决定并完成公开招租后,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公开招租材料、学校决议等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不含)以下的,学校审议决定出租后,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决议等材料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再实施公开招租。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学校审议决定出租后,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决议等材料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审批通过后,学校再实施公开招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不得将自身用房出租出借,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将追究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