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次数: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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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确保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投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东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根据“先论证,后入库,再申购”的原则,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凡未纳入储备库的仪器设备,不得申报各类专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学科建设专项等)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论证、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购置论证指标

第五条  购置论证是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可持续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包括:

(一)仪器设备购置的用途、意义;

(二)仪器设备运行已具备的条件,包括使用场地空间(具体房间、层高、承重等)、能源动力保障(供水、供电等)、运行环境(防潮、防震、防磁、防静电、防放射、排污等)、人员配备(含操作人员资质)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等;

(三)仪器设备的基本参数,包括主要功能、性能指标、应用范围及可共享的学科;

(四)仪器设备运行的后续维护,包括经费来源、附件、零配件、软件升级等;

(五)仪器设备使用的效率预测及风险分析,包括年使用时间、开放共享方案等。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应在提交论证时一并提交至少对三家(含)以上国内外不同厂商进行比较的情况,包括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基本配置、附件情况、特色、售后服务和应用支持等。

第七条  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内的仪器设备,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进口购置仪器设备,须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名称必须符合海关规定,并在提交论证时提交进口购置的理由,包括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仪器设备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含能耗)等风险的,须请相关部门参与技术论证。

第三章 购置论证分级

第十条 单台(套)价格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二级单位应充分考虑仪器设备尤其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周期时间跨度,于每年630日前组织并完成专家论证。通过二级单位论证且公示无异议的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

第十一条  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二级单位应严格审核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对校内已有同类仪器设备查重结果,于每年531日前组织并完成专家论证。通过二级单位论证且公示无异议的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

第十二条 单台(套)价格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二级单位应严格审核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对校内已有同类仪器设备查重结果,于每年531日前组织并完成专家论证,在论证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论证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通过二级单位论证且公示无异议,并经资产管理处备案的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

第十三条 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或委托相关部门)于每年531日前组织并完成校级专家论证(专家组中应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通过校级论证且公示无异议的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若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联合评议,则通过联合评议的仪器设备纳入储备库。

第十四条 对同类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与已纳入储备库尚未购置的仪器设备重复,或同期有两个(含)以上二级单位进行购置论证的,其开放共享方案论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

第四章  论证实施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应在提交论证前,通过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校内已有同类仪器设备的查重。对于运行机时、使用效率不高的同类仪器设备,应充分征求所属二级单位共享使用的意见。

第十六条  论证专家一般应为相关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熟悉大型仪器设备的应用或操作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且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操作、管理等无利益相关。

第十七条  论证意见必须为是否同意购置仪器设备。同意购置但有意见的,由二级单位要求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根据论证意见,修改相关文档,未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不予纳入储备库。

第十八条  论证应有详细会议记录或纪要,论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论证报告、论证专家组意见等)应完整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论证结果须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系统将推送至资产管理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涉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经东华大学军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可免于公示。

第二十条  已纳入储备库的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共享方案等,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不得在后续环节人为变更。因客观原因造成确需变更的,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对论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因弄虚作假造成仪器设备购置严重不符论证报告的,学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计算机软件类购置,论证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二级单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人已有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且拒绝实施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暂缓其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3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